余智明律师亲办案例
怎么退加盟费?
来源:余智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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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的扩张,催生出许多统一经营的品牌,这些品牌耐以生存的模式大多数依靠加盟,最近,笔者接触到许多餐饮类的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纠纷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个加盟费用的退还问题,其实符合一定条件,加盟费是可以主张退还的,下面合肥余律师就以案例为依据为大家简单介绍这类案件的实务处理。案情介绍:小陈是合肥的某个体工商户老板,近期手头宽裕,于是想要拓展一点业务,经过与家人商量最终将业务方向放在餐饮上,通过广告选定了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餐饮品牌。在与该公司的营销人员的鼓动下,小陈很快的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且加纳了加盟服务费等合计15万元。回到合肥后,通过仔细考量,小陈发现该餐饮品牌在合肥的经营效果并不理想,并且该公司的后期运营服务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反而是存在很多问题,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用,但公司告知他,小陈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属于小陈违约,费用是不会退还的。迫于无奈小陈找到律师请求通过诉讼要回款项。律师分析: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本案中,很显然小陈无法协议解除,那么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为两点:
1、在对方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小陈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具体主要是可指以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提出的解除之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应证据后,可以通过诉讼及时主张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愿签署合同后,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小陈是无法要求退还结盟费用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这类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赖其形成的品牌效应、经营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加盟人的结盟费,而由于这种资产的无形化,难以在短时间内认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加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那么解除合同后,费用的返还问题自然就顺理成章。在这里,笔者总结了一下,在该类案件中影响返还费用的主要因素在于:1、提出解除时间的早晚,2、接受服务的多少,3、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等。
最终,小陈在律师的代理之下,通过诉讼讨回了加盟费用12万元。

小结:加盟合同签订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具有一定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加盟费用,此类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专业性,如果你也遇到此类纠纷可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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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智明
  • 执业律所: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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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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